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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國際貿易中的糖類分類和法規

國際貿易中糖類分類簡介

國際糖貿易世界複雜多變,有著錯綜複雜的分類和法規來管理各種糖產品的進出口。隨著全球貿易的不斷發展,物流和供應鏈行業的企業必須了解這些分類和法規。本文將深入探討糖類分類、配額系統和進口法規的細節,幫助您應對這一甜蜜但複雜的國際貿易領域。

糖產品的分類和法規在全球貿易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影響著從定價到市場准入的方方面面。隨著全球市場的日益互聯,物流專業人士更需要深入了解這些法規。讓我們一起探索影響國際貿易的糖類分類和法規的關鍵方面。

國際貿易中原糖的定義

糖類分類中的一個基本方面是原糖的定義。根據國際標準:

  • 原糖定義為乾態時蔗糖含量對應的旋光計讀數小於99.5度的糖。
  • 這一定義特別適用於國際貿易分類系統中的1701.12、1701.13和1701.14子目。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個特定的子目(1701.13)涵蓋了一種特殊類型的原蔗糖:

  • 這種糖是在不經過離心的情況下獲得的。
  • 其乾態時蔗糖含量對應的旋光計讀數為69°或更高,但低於93°。
  • 該產品僅含有天然無定形微晶體,形狀不規則,肉眼不可見。
  • 這些微晶體被糖蜜殘留物和甘蔗的其他成分包圍。

理解這些定義對於在國際貿易中正確分類糖產品至關重要,這可能對關稅、配額和法規遵從性產生重大影響。

糖度在貿易分類中的重要性

在國際糖貿易中,"度數"這個術語具有特殊意義。它指的是通過旋光測試確定的糖度。這一測量用於貿易時間表的"關稅率"欄,在確定糖產品的分類和隨後的關稅方面起著關鍵作用。

旋光測試測量糖溶液的光旋轉,提供精確的糖濃度測量。這種科學方法確保了跨國界分類糖產品的標準化方法,促進了公平貿易實踐和關稅與配額的一致應用。

基於糖含量的分類

國際貿易法規通常根據含糖量對含糖產品進行分類。兩個重要的分類是:

1. 含糖量超過65%(乾重)的產品

這一分類包括:

  • 含有超過65%(乾重)來自甘蔗或甜菜的糖的產品
  • 這些可能與其他成分混合
  • 它們必須能夠進一步加工或與類似或其他成分混合
  • 它們不是以進口時相同的形式和包裝準備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

2. 含糖量超過10%(乾重)的產品

這一分類涵蓋:

  • 含有超過10%(乾重)來自甘蔗或甜菜的糖的產品
  • 這些可能與其他成分混合
  • 例外包括某些準備直接供消費者使用的產品、混合糖漿和特定的糖果製品

這些分類對於確定適用的關稅和配額至關重要,使其成為涉及含糖產品國際貿易的企業必須了解的知識。

糖貿易中的配額系統

國際糖貿易受複雜的配額系統規管,這些系統規定了可以進口到某些國家的糖和含糖產品的數量。這些配額系統旨在保護國內糖業,同時確保足夠的糖供應以滿足國內需求。這些配額系統的關鍵方面包括:

原蔗糖配額

對於原蔗糖,有特定的配額規定:

  •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根據某些子目進口的原蔗糖總量受農業部長設定的限制。
  • 最低數量設定為1,117,195公噸,以原值表示。

其他糖、糖漿和糖蜜的配額

類似的配額系統也存在於其他糖產品:

  • 根據特定子目進口的糖、糖漿和糖蜜的總量也受農業部長設定的限制。
  • 這些產品的最低數量設定為22,000公噸,以原值表示。

配額管理的靈活性

配額系統包含靈活性條款:

  • 如果國內供應不足以滿足合理價格的需求,農業部長有權修改數量限制。
  • 然而,總量不能減少到指定的最低數量以下。

配額分配

配額數量並非統一適用,而是策略性分配:

  • 美國貿易代表有權在供應國家和地區之間分配配額數量。
  • 這些分配可以根據國際協議或促進美國經濟利益而進行修改、暫停或恢復。
  • 分配過程可能涉及為已分配配額的國家進口發放資格證書。

了解這些配額系統對於參與國際糖貿易的企業至關重要,因為它們直接影響市場准入和貿易策略。

糖貿易中的原值計算

在國際糖貿易中,"原值"的概念對於標準化不同類型糖產品的測量至關重要。原值是以普通商業旋光度96度的原糖為標準,計算糖產品的等效值。這種標準化允許對各種糖產品進行公平比較和規管。計算方法包括:

對於大多數糖產品

對於包括原糖和精製糖在內的廣泛糖產品,原值的計算方法是:

  • 將公斤數乘以0.93或1.07減去每度旋光度低於100度的0.0175(度數的分數按比例計算)中的較大者。

對於某些糖漿和糖蜜

對於特定的糖漿和糖蜜,計算略有不同:

  • 總糖(蔗糖和還原糖或轉化糖的總和)的公斤數乘以1.07。

特殊情況

對於不適合這些標準計算的糖產品:

  • 財政部長有權為任何上述方法不適用的特殊等級或類型的糖、糖漿或糖蜜建立將糖轉換為原值的方法。

這些計算方法確保了跨不同產品類型和等級的糖進口測量和規管的標準化方法。

原蔗糖進口的特殊規定

某些類別的原蔗糖受特殊進口規定約束:

  • 歸類於特定子目的原蔗糖只能為某些目的進口,例如:
    • 生產多元醇(除用作人類食品糖替代品外)
    • 精煉並以精製形式或含糖產品形式再出口
    • 替代已經或將要出口的國產原蔗糖
  • 農業部長有權為這些進口發放許可證,並可制定確保遵守這些限制的規定。

這些特殊規定突顯了糖進口管制的複雜性,以及在國際糖貿易中需要謹慎遵守。

含糖產品的數量限制

除了原糖的規定外,還有針對各種含糖產品的特定數量限制:

糖含量超過65%的產品

對於含糖量超過65%(乾重)的產品:

  • 在12個月期間(10月1日至9月30日)內,根據特定子目允許進口的總量設定為零。
  • 這實際上禁止了這些高糖含量產品在這些分類下的進口。

糖含量超過10%的產品

對於含糖量超過10%(乾重)的產品:

  • 在同一12個月期間內,根據特定子目允許進口的總量限制為64,709公噸。
  • 值得注意的是,來自墨西哥的產品不受此限制。

混合糖漿

對於混合糖漿:

  • 在12個月期間內,根據特定子目允許進口的總量設定為零。
  • 這實際上禁止了這些混合糖漿在這些分類下的進口。

這些數量限制在規管含糖產品的進口方面起著關鍵作用,保護國內市場的同時管理國際貿易流。

其他重要分類和定義

在國際糖貿易的背景下,還有幾個其他重要的分類和定義:

糖蜜分類

  • 如果從甘蔗或甜菜衍生的產品中可溶性非糖固形物佔可溶性固形物總重量的6%或更少,則不歸類為糖蜜。
  • 這不包括可能添加或在產品中形成的任何外來物質。

止咳糖分類

  • 要被歸類為特定子目下的"止咳糖",產品必須每劑含有至少5毫克的薄荷醇、桉油精或兩者的組合。

"進一步加工"的定義

  • 在糖精煉的背景下,"進一步加工"定義為精煉廠為改善糖質量而採取的行動。
  • 這些行動包括親和、除雜、澄清以及通過吸收或結晶進行進一步純化。

這些額外的分類和定義進一步說明了糖貿易法規的複雜性,以及在國際商業中需要精確分類。